多家公司可以使用一個商標嗎?
來源:本站 發(fā)布日期:2023/06/03 點擊次數:104
一個商標可以由多家公司使用,可以考慮一起注冊。
《商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機構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同一商標,共同擁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
商標權共有人直接使用商標的規(guī)則——各共有人無限制直接使用。商標權與所有權不同,后者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項權能,商標權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專有使用權,當然除此之外尚有許可權、轉讓權、禁止權。通俗地說,商標權的主體行使其權利的最為主要的方式是直接使用該商標。
共有各方許可第三方使用的規(guī)則——共有人一致同意。與物權共有人處分共有物的規(guī)則不同,商標權共有人許可第三方使用或者設定質權,必須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為任何一方的許可都會對其他共有方帶來巨大的影響。商標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在自己的份額內得自由地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共有商標維權主體——各共有人都有權利維權。商標權與其他權利類型不一樣的地方在于其更多的是禁止權,即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行業(yè)商品或者服務上。一旦有人非法使用,權利人就可以主張其侵權而行使自己的禁止權。當共有的商標被侵權時,共有的任何一方,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共有人,都可以其為共有商標權人而提出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礙及財產保全、賠償損失等請求,而無需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商標權共有人的份額轉讓規(guī)則——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按份共有商標權的各共有人有權轉讓自己的份額,但對此種轉讓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我國商標法并未做明文規(guī)定。商標權的共有人份額轉讓不能隨意進行,如日本就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5條準用日本專利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商標權共有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能轉讓自己的份額。按份共有尚且不得轉讓,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則更不能任意轉讓其應該有的權利了。但是前述一致同意轉讓的前提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權。
各共有人對商標設置權利負擔的規(guī)則——需要一致同意。近年來,知識產權作為擔保物來質押融資等方式越來越多,這對于盤活知識產權資產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如果對于將共有的商標作為擔保物來設立權利負擔的話,可能的結果是當質押人不能償還相應資金時,該商標很有可能會被用來拍賣或者變賣用來償還債務,此時實際上會導致商標的轉讓,因此,完全可以參照前述份額轉讓的情形具體處理。
共有商標的權利放棄規(guī)則——無限制。部分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商標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標權人都放棄共有商標權的,該商標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