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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降低了哪些方面?
新辦法在人員和研發費用比例方面均做了調整,既考慮了大型企業的人員特點,又支持了中小企業的創新和發展。
(一)降低或取消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比例及學歷限制。
在人員比例方面,放寬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比例的要求。新辦法由現行“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調整為“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同時取消了“大學??埔陨蠈W歷”的限制和“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規定。對于人數眾多的大型國企這無疑是個利好。
(二)減少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比例檔次。
在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比例方面,新辦法將“三檔”降為“兩檔”,以2億元為界限,2億以上比例≤3%,2億元以下(含2億)比例≤4%。小于等于5000萬元為≤5%比例檔次,意在支持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發展。
二、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復審時都有哪些變化?
相比于原辦法,新辦法在申請資料及備案方面要求更加嚴謹;在認定程序方面更具有時效性;在監管方面更具有合理性。
(一)準備申請資料方面
新辦法第六條取消“獨占許可合同”字樣,增加“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要求企業歷年的納稅申報記錄與會計報表等提交資料應保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為監管機構的后續管理奠定了基礎。
(二)在年度備案方面
新辦法第十三條增加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其要求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文,以下簡稱203號文)第五條關于備案的內容要求上基本一致。因新辦法由三部委聯合發布,增加備案管理,在執行力度上將高于203號文,使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管理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三)認定程序方面
新辦法(三)規定: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相比于原辦法,公示日由15個工作日減少到10個工作日,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時效性。
(四)監管方面
新辦法第十九條“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規定”中對“提供虛假信息”和“偷騙稅行為”增加“嚴重”定語,避免了原辦法對上述行為不區分情節嚴重,一刀切,處罰有失公平、公正原則。但如何界定“嚴重”,相信會在后續出臺的配套工作指引中加以明確,否則監管機關在實操中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產生爭議。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新辦法第十九條增加“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取消了“被取消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的規定
三、高新技術企業存在哪些潛在風險?
新辦法降低高新技術企業準入門檻的同時,加強了監管力度,對于企業而言,由于受研發項目、技術產品(服務)先進性、財稅核算基礎以及內部監管體系等諸多因素影響,可能導致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被拒、補繳稅款及取消資格的風險。
(一) 研發項目不合規導致資格認定無法通過的風險。
目前,新辦法配套的工作指引尚未出臺,原高新技術認定辦法的工作指引《國科發(2008)362號》(以下簡稱362號文)對研發活動、研發項目的確認以及其他指標如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科研人員、銷售收入等有著明確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說,新辦法的工作指引變化不會太大。參照原辦法的工作指引,如果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時,研發活動不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或者其他內容任何一項指標不達標,都有可能面臨著高新資格認定未通過的風險。
(二) 指標核算口徑不規范引發監管風險。
企業對高新認定各項指標理解各異,指標計算容易出現偏差,導致各項指標不能準確反映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收入及費用比例狀況。如新辦法第六條規定: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以下簡稱63號公告)中的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企業同期總收入應為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但部分企業認為總收入僅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收入比例計算虛高,雖順利通過了高新資格認定,未來也面臨著嚴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復核和稽查風險。
(三) 研發支出加計扣除依據不足存在補繳稅款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以下簡稱119號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中明確規定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但仍有企業由于不熟悉政策,存在研發支出歸集不合理,加計扣除依據不足的現象。如97號公告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實踐中企業自由調整空間較大,一旦被稽查機關認定共用儀器設備或無形資產分配方法不合理或扣除依據不足,則可能面臨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
(四) 備案程序不合規或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新辦法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同時規定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因此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之后,應于每年4月底及時在網上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否則超過兩年未填報就會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四、對待風險應如何應對或避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更應該防范由此可能帶來的稅務風險。
(一) 完善研發支出等會計核算體系。
企業應認真做好研發支出歸集的會計核算工作,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區分研發支出的費用化和資本化,結合研發活動逐一梳理已經立項的各研發項目相關支出,確保每一項研發支出歸集的合規性,對核算短缺項目及時做好完善和添加。在掌握研發支出核算要領的同時建立和完善配套的研發支出會計核算體系。
(二) 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標審核內控制度。
企業應積極開展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標審核內控工作調研,跟蹤評估相關的內控風險,及時掌握新辦法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設置專門的人員,合理安排相關工作,領會新政策要領并將其貫徹到研發活動中的各個業務細節中去。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指標的內控制度,降低企業被監管機構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風險。
(三) 保存好資格認定及備案資料,隨時應對檢查。
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且稅務部門定期核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情況,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業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確保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依據真實、充分、完整,避免因依據不足而帶來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
(四)隨時關注相關政策更新,注重內部培訓工作。
在國家鼓勵創新的大環境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一系列文件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除新辦法外,2015年還相繼出臺了119號文、97號公告。政策更新出臺較快,企業財務人員應避免由于對政策不熟悉,導致其在研發活動立項、研發費用支出歸集、認定指標核算等方面出現錯誤,且企業應隨時關注相關政策更新,并聘請專業人員對內部人員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素質。
在國家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下,新辦法適時出臺,對促進創新設計、技術新型及IT網絡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加快國家經濟轉型及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高新技術企業應抓住機會,擴大經營規模,將企業做大做強,走出中國,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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