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認定稅收優惠法條解釋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3/08/16 點擊次數:32
高企認定申報涉及優惠頗多,文件延續期長,與諸多優惠又有所交叉,故就要點,逐步梳理,嘗試解析。
1. 所得稅法定減按15%。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優惠起止時間: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當年→資格期滿當年的上年
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簡言之:高新優惠年度,算頭不算尾。
3. 同時符合減半征稅的界定:選擇適用;減半只按25%。
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25%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條款,并未見提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能否疊加享受,沒有文件予以明確。
總局解答,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不能與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
北京國稅2017年答復:若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條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
請教:以上兩個答復的文件依據是哪一條哪一款?能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立法精神的哪一點?
小型微利企業是對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5%或50%的,減按稅率20%。
如果企業同時符合高新和小型微利,稅率是允許選擇的,且不違背不得對減按稅率再減按稅率的原則,那么,應允許企業對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5%或50%,并允許選擇按15%稅率計稅。
4. 境外所得及抵免限額:按15%計算。
財稅〔2011〕47號規定,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5. 虧損彌補:原5年彌補期限內的虧損,結轉彌補10年。
? 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原彌補期內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 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A.“有效期所屬年度”:如果A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2018年8月31日,注明有效期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有效期所屬年度為2018、2019、2020、2021。
簡言之:延長彌補虧損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算頭又算尾。
區別于國科發火【2016】32號和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享受高新優惠年度的確認,則是算頭不算尾。
B. 以上四個年度分別所對應的前5年的虧損,彌補期限均可延至10年。
? 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六條規定,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A. “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是三年有效期全部取消,也可能是取消期限內其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一年或兩年。
例,某企業高新資格的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假設1. 復核后認定其2019年不符合認定條件,2018年仍具有高新資格,其后的2019年-2021年8月不具備高新資格。
被取消兩年,即2019年、2020年不能減按15%。
假設2. 復核后認定其2020年不符合認定條件,2018年、2019年仍具有高新資格,其后的2019年-2021年8月不具備高新資格。
被取消一年,即2020年不能減按15%。
兩種假設,影響2021年的均是企業所得稅預繳不能減按15%。
B. 如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其延長虧損彌補年限具備資格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相應不予認可。
問題:假設1的情況下,僅僅是2018年是延長彌補虧損的有效期所屬年度?
是否可以認為,其仍然有效的高新資格期限為2018年8月31-2019年8月31日?那么,延長彌補虧損的有效期所屬年度應為2018年度和2019年度。
以上錯期確認的,在特殊情況下未見明確界定相關優惠時期的規定。依法征稅,是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征稅,除無法杜絕的自由裁量之外,能夠予以明確的應及時予以明確,而不是也不能依照猜想的辦法征稅。期待總局進一步明確。
6.注銷清算:清算所得適用稅率25%。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稅率”欄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