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撤回與修改是怎樣的?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3/11/23 點擊次數:19
?。?)專利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專利是發明創造者的權力,其可以運用,也可以放棄,包括在行使過程中的放棄。專利申請撤回可以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
專利申請的撤回除了積極的撤回外,還包括消極的撤回。消極的撤回包括
a.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撤回。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b.逾期不提交資料的撤回。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c.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撤回。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主動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的修改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