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專利侵權典型案例讓你秒懂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標準認定原則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3/12/15 點擊次數:9
羅姆尼光電系統技術(廣東)有限公司、廣州旌露貿易有限公司與廣東三雄極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旌露公司停止銷售侵犯羅姆尼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羅姆尼公司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25000元。本案分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要點如下:
裁判要點
1、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在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應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專利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2、對于外觀設計而言,生產侵權產品不僅包括直接的生產行為,還包括間接生產行為。即在委托加工專利產品的情況下,二者均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者。制造的方式并不影響制造的認定,制造的本義是產品的形成與其存在因果關系。
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法抗辯成立時,侵權產品善意的銷售者,對權利人因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制度通過規范商品的流通渠道,使合法的市場交易行為得以避免因他人侵權遭受牽連而承擔賠償責任,以維護交易的安全,幫助權利人尋找侵權源頭。
一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1、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在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
應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專利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2、旌露公司、三雄極光公司沒有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首先三雄極光公司提供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證實三雄極光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鑫凱盛公司。羅姆尼公司僅以被訴侵權產品已經在市場上流通為由,推定三雄極光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意見依據不足。僅以三雄極光公司的網頁有一張名為“星享吸頂燈”的圖片,主張其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亦依據不足。其次旌露公司亦確認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對于許諾銷售行為,羅姆尼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實。
3、旌露公司提交的《廣州銘億照明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所記載的內容可認定該出庫單中的產品即被訴侵權產品,由此應認定旌露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自“廣州銘億照明有限公司”,其合法來源抗辯意見成立。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圍繞以下幾方面展開:
1.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否明確?
2.三雄極光公司應否承擔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
二審法律意義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三雄極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害羅姆尼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50000元,具有如下意義:
1、本案《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記載有六面視圖,已經示產品的外觀設計,能清楚顯示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再者據另案專利復審委員會第32007號 0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記載,認為本案專利各視圖能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符合專利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維持本案專利權有效。
2、對于侵權責任承擔問題,分析如下:
對于外觀設計,生產侵權產品不僅包括直接的生產行為,還包括間接生產行為。即在委托加工專利產品的情況下,如果委托方要求加工方根據其提供的設計方案制造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形成中體現了委托方提出的設計要求,或者專利產品的形成是委托方參與的結果,體現了委托方的意志,則可以二者均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者。因此,制造的方式并不影響制造的認定,制造的本義是產品的形成與其存在因果關系。
產品的制造是市場流通之源,并不受專利法規定的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保護。在委托制造產品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委托方為產品制造者而非單純的賺取流通利潤的銷售者。
法人權利獨立,不代表法人責任排他。對于其子公司以其名義委托他人制造的產品,其亦應當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如果任由產品專業制造商的關聯公司不分彼此,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自己的所有商業標記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標識的識別功能將無法發揮,市場將陷入混亂,制造者的侵權責任將很容易就被規避,法律重點打擊侵權源頭的初衷也會落空。
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
合法來源制度通過規范商品的流通渠道,使合法的市場交易行為得以避免因他人侵權遭受牽連而承擔賠償責任,以維護交易的安全,幫助權利人尋找侵權源頭。該制度具有鮮明的個案色彩,需在規則之下,具體案情具體判斷。
鑒于權利人羅姆尼公司起訴了產品的制造者三雄極光公司,通過本案訴訟權利人已可找到侵權的源頭,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功能已經發揮,沒有必要再苛求終端的銷售者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
4、對于合法抗辯成立時,侵權產品善意的銷售者,其不應賠償羅姆尼公司因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
首先,銷售或許諾銷售者主觀沒有過錯且能證明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已認定三雄極光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制造者的情況下,制造者應當是維權費用的最終承擔者。
最后,在現代市場經濟下,銷售或許諾銷售者對商品是否侵犯知識產權,若已根據其能力盡到了注意義務,且面對權利人維權時提供了合法來源,應維護交易的安全,不宜再加重其責任,否則有礙市場經濟下商品的正常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