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4/01/23 點擊次數:4
1.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于商業行為。
2.侵犯專利權行為如何認定?
從我國專利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
一項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于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對于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某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