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的權利有署名權、獲得相應獎勵的權利以及一定財產權,其專利權不屬于發明人,屬于單位,但是如果是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的就屬于專利發明人,但是享有這些權利的前提是,需要由單位或者是專利發明人對發明進行申請,并且必須每年繳納相應的專利年費。
一、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權利有哪些?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享有以下兩種權利:
(1)在發明創造完成后,發明人或設計人就享有人身權。
人身權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即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第二,專利權授予后,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中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這種精神獎勵也屬于人身權,其形式可為授予專利證書副本、獎章、給予表揚等等。這些人身權都是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不能轉讓或繼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奪或剽竊。
(2)發明人或設計人還享有一定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表現為物質獎勵,它可以是獎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質利益。
物質獎勵在兩個階段發給:在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所有或持有單位應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發給資金;本單位實施或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應按稅后利潤的不同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稱一獎兩酬)。
但是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
《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1、以單位的業務范圍來劃分。即凡是屬于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雇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于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范圍作為劃分標準。
發明人利用單位提供的條件進行與工作相關的職務發明的,該發明的專利權就該屬于單位,單位對于該項發明享有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但是發明人則不享有以上的權利,只享有署名權,而且單位對于發明人應當給予相應的獎勵,不得無償征用職工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