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許可使用通常就包含獨占或者是排它以及最常見的普通使用許可。通常普通使用許可是最普遍的一種商標使用,也就是只要多方不特定人群和商標專有權的當事人簽訂了相關的合同,那么簽訂合同的這些不特定對象就有對商標的使用權。
一、商標許可使用分類有哪些?
第一類:獨占使用許可。
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第二類:排他使用許可。
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第三類:普通使用許可。
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使用許可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商標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作用,也是商標權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的表現。清楚掌握商標許可的分類,將更好地幫助商標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如何在商標注冊程序中正確行使權利?
1,商標駁回復審程序
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符合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部門提出復審。
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其行為準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由于商標審查主觀性較強,審查標準的把握是很難統一的。因此,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后不要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
2,商標異議程序
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于核準注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才被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