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專利在哪些情形下不視為侵權?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3/06/27 點擊次數:23
?。?)權利用盡。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則范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權利,即使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存在沖突,也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這種在先使用的權利就叫做先用權。
?。?)臨時過境交通工具的使用。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
(4)科學研究需要。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使用專利應當限于“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研究他人專利和實驗分析后進行制造、使用、銷售等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教學行為也是屬于生產經營行為,如果教學行為中使用了他人的專利技術,也構成侵權。
(5)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實驗例外(Bolar例外)。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這一規定也稱為“Bolar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