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囤而不用”該如何處置?面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又該如何保存證據?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3/06/30 點擊次數:42
為規制“囤而不用”的商標注冊行為、清理閑置商標,釋放有限資源、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我國設立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即在商標核準注冊滿三年后,任何主體或個人都可以因商標連續三年沒有投入實際使用而提起撤銷申請。相較于商品,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具有無形性,這使得提供服務商標使用證據的難度往往更高,因此,商標權利人在規范使用商標時也應注重對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商標權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時,可重點考慮以下方面:
1.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合同應體現服務商標標識、商標號、具體服務項目、服務內容。
2.合同應有對應的發票、付款憑證、驗收單等,即合同與發票、付款憑證、驗收單在體現的服務商標、商品、服務金額、服務內容、時間等內容上能夠一一對應。
3.注意留存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各種媒體,以及通過電子媒體、網絡等途徑對服務商標進行宣傳的證據。
4.服務場所應統一標注商標,如門頭、招牌、內部墻壁、服務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菜單、價目表、辦公文具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應標明服務商標;委托設計公司就上述載體進行設計、制作的合同及發票,應體現服務商標。
5.同一類別有多件商標,且商標顯著部分不同時,應有意識地區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標的使用證據。
6.商標與企業字號相同時,作為商標使用時可以在商標右上角標注以作區分。
7.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無法投入